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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利法規


苗栗縣政府有關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新制規定

  • 發佈日期:2014-10-16
  • 照片說明文字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2701 號
    令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;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

    第 7 條 下列交通工具,免徵使用牌照稅:

    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,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,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,每人以一輛為限;因身心障礙情況,致無駕駛執照者,其本人、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,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,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。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、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(HP)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(PS)者,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、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(HP)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(PS)車輛之稅額為限,超過部分,不予免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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