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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利法規


智能障礙者投票須知-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整理103.03.05

  • 發佈日期:2014-10-16
  • 照片說明文字103年地方公職人員七合一選舉已訂於11月29日星期六舉行,本次選舉包含直轄市長、直轄市議員、縣(市)長、縣(市)議員、鄉(鎮、市)長、鄉(鎮、市)代表及村(里)長,非直轄市、省轄市的縣市選民將領到5張選票,直轄市、省轄市的選民則會領到3張選票。
    1.資格限制:中華民國國民,年滿20歲,未受監護宣告者,有投票權。

    2.投票時,需攜帶國民身分證、印章及投票通知單。

    3.勿攜帶相機、行動電話、攝影機等電子設備。

    4.陪同措施規定說明:依據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第3項」: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。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,得依其請求,由家屬一人在場,依據本人意思,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;而無家屬在場者,亦得依其請求,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,依據本人意思,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。
    (1) 若智能障礙者在行使投票權利過程,有陪同的需要時,可以向投票所工作人員表達需求,由家屬一人陪同,但仍應由當事人自行圈投。若無家屬在場,智能障礙者有陪同的需要,則可以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人各一人協助。
    (2) 「身心障礙」之認定,建議當事人可攜帶「身心障礙手冊」或「身心障礙證明」提供給投票所工作人員參考。
    (3) 前述條文中所稱「家屬」,不因家屬之年齡或有無選舉權而有所區別。「家屬」身份之認定,除投票所工作人員職務上所確知其事實外,應由該身心障礙人員舉證;或備具有關戶籍資料,或出具村(里)、鄰長證明,均為所許,投票所工作人員,應本於職權,依事實認定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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